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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步前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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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2 11: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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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isfireforce 發表於 2015-4-12 11:42
咁「買家」同「賣家」有乜分別....
「舉報制度」,GM都有講,先提出先贏
當交易無完成, 咁先舉報既等於做證人, 呢點係成立既
基於此點問題有2
1. 369玩家最後獲得122冰牛一隻作為舉報獎勵, 有違反交易區頂置的公告
玩家若擁有足夠證據舉報所有現金交易或不屬於遊戲之內買賣者,為表行動謝意,舉報方將可獲停權方所買賣「部份」物品。
2. 舉報者本身亦有意進行交易(有議價行為, 最後議價不成才進行舉報) 是否屬同罪? 轉做污點證人理應只係減輕罪名。而且舉報制度本身係咪想「第3者」發現有現金交易行為舉報? 而非[當事人] 做臥底去放蛇舉報
再來別一條問題 : 369本身有曾進行[成功]的現金交易行為 (賣126黑兔, 2200HKD)
GM指入數紙一張不能當證據, 但真證據是「他以前次交易的126黑色作為托價基礎, 足證佢係承認有該筆交易存在, 而入數紙本身只係佐證, 增強佢有進行該筆交易的說服力, 但GM沒有對369予以處分, 係大部份水藍玩家的疑慮, 為何有選擇性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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