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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22 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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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nsojay 於 2020-3-22 15:18 編輯
好無聊來插個花順便科普一下
Q.在網路上,公然對人說:火葬場打電話來問你母親要幾分熟.是否有相關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
(一)構成要件審查
1.行為主體:自然人
2.行偉客體:自然人/法人
3.行為:侮辱行為
4.行為結果:不以行為導致任何貶損結果為必要,亦即只要有侮辱行為,即該當犯罪
5.行為情狀:公然(可得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
6.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因為4不要求行為結果,故該部分無須審查
(二)保護法益:
1.本罪之處罰乃在保護人的名譽權,因此對於網路帳號之侮辱,是否仍在名譽權所欲保護範圍之內,不無疑義
2.肯定見解(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116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網路論壇使用人於發表言論之前,
需申請帳號作為代表該網路使用人身分之代號,而帳號使用者雖非必然直接指射帳號使用人本人在現實世界中之身分,
然因帳號使用人得藉由使用帳號在網路世界中從事發表言論等網路活動,藉以表彰自己的思想、風格、個性,
特定帳號因此得以一定程度表彰帳號使用人在該網路空間之人格,並因此得與網路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人建立起概念式的連結,
藉由網路社群中其他網路使用人之評價,獲致一定之名譽。是以,縱然特定帳號非必然直接指射、表彰帳號使用人在現實生活中之真實身分,
然網路世界之身分代號對於在該特定網站活動之社群而言,仍具有足資辨識之仿人格特質之同一性,
自無從遽以否定帳號在網路世界從事網路活動所表彰之人格。
又現今網路普及,網路使用已成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之部分,則在網路世界中,
網路使用者即係以特定帳號作為表彰自己人格之代號因此建構之人際關係,自不應自外於刑法之規範。
3.否定見解(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乃是被害人的名譽。何謂名譽
,在刑法學說上頗多爭論,而屬一種錯綜複雜的法益。綜合而論,名譽乃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
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的複合概念...侮辱罪與誹謗罪乃用以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由於名譽唯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
才能享有,故亦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參林山田教授著刑法各論上冊,修正五版第256 頁)。又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除法人外,公然侮辱的對象除法人外,僅以具有人格、榮譽感的自然人為限。
(三)何謂侮辱行為?詛咒行為與侮辱行為之異同??
1.侮辱行為: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
2.詛咒行為:所謂之「詛咒」係指用惡毒之言語詛罵或祈求鬼神降禍他人,惟惡毒之言語並不等同於侮辱之言語,
祈求鬼神降禍他人亦非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人格或地位評價
3.詛咒行為是否該當侮辱行為?
(1)肯定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658 號刑事判決):而所謂「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
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
侮辱行為所表達之內容,無關真實與否,凡能達到使他人社會、倫理道德之價值受侵害、貶損之情形均可。
被告對告訴人戊○○等3 人以稱「他們會下地獄」、「你們以後... 生兒子沒屁眼」,衡以社會上之通念,係指被罵之人於陽世為惡,
死後靈魂至陰間受審,甚而禍延子孫,自係足以貶損他人社會上評價之言詞。
(2)否定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自字第 545 號刑事判判):蓋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乃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
並非被害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之難堪或不快,縱使被害人確實因被告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
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言論自由將遭到前所未有之箝制,
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端視被指述者之內心感受,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
(3)區分說(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是倘行為人基於氣憤而對他人為「詛咒或諷刺」之言語,
雖該言行係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為之,惟仍須參照當時之客觀狀況、行為人與該他人之前後對談、雙方
爭執之點等具體情況而為判斷,尚難遽以行為人出言詛咒或諷刺,即遽認有貶低、減損他人名譽、人格或社會地位之侮辱犯意。
(四)結論:在網路上,公然對人說:火葬場打電話來問你母親要幾分熟.是否有相關刑事責任
1.應先考慮網路帳號與現實人格關連:『AquaruisKai』角色名稱是否能夠與現實的人格掛勾,若兩者關連性越強,則名譽權侵害的可能性越高.
那麼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讓我們在網路上被侮辱增加成立犯罪的可能呢??
(1)盡量別使用小號:長期使用相同帳號有助於特定人別,所以酸民們別再用小號打嘴砲
(2)遊戲玩家自貼區PO照片:有助於讓你的帳號與真實人別相連結,只要讓不特定多數人知道,
原來這個帳號的使用者是這個人,那也會增加成立侮辱[名譽]的機會
(3)直接找現實生活的親友團一起來玩遊戲:公然的要件只要三人以上即可所以除了行為主體與客體,
僅需有1人以上可以共見共聞即可,因此找親友團一起玩遊戲,就能讓不特定人知道被侮辱的人是誰
2.侮辱行為與詛咒行為的判定:『火葬場打電話來問你母親要幾分熟』這部分就很難講了,可以解釋成對於親人的侮辱;
但也能夠解釋成詛咒自己的親人很大的成分是吃法官的心證,遇到比較懶得法官就直接跟你說那沒有人格貶損,或是那只是詛咒等等,
但我們還是可以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畢竟言談的過程全部都是證據
(1)直接確認當事人的真意:例如你可以直接問:『你為什麼要汙辱我的家人?』,或是:『你為何罵我?你知道這樣我很難過嗎?』,
簡單來說也可以稱為『釣魚』,藉由此等方式增加行為人污辱的真意之可能,而非僅止於單純的詛咒
(2)你可以直接跟她互罵:藉由激怒他的方式,讓他不小心說出其他的侮辱字詞,
例如:『你母親的長相你怎麼不認得了?』等等,等他上鉤後再把犯罪證據留存,
刑事訴訟法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時候你只要等到案發後第5個月又29天再去提告即可,當對方發現你提告後,他要提告也來不及了
二.恐嚇罪或強制罪等犯罪:『火葬場打電話來問你母親要幾分熟』是否該當恐嚇或強制罪,
例如討債集團打電話給債務人說:『還不還錢阿?火葬場打電話來問我你母親要幾分熟』等等,
該類言詞是否足以產生心理強制亦或是恐嚇行為??,這部分想省略,有機會遇到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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