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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3 01: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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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nsojay 於 2019-11-3 02:05 編輯
這就是所謂半桶水嗎ZZ,玩個遊戲就別那邊觸法,真的要講法律也要專業一點
1.請分清楚侮辱與誹謗的差別,我罵你是拉基和我說妳昨天晚上竊盜
如果我說妳昨天晚上竊盜,我可能要拿出一些證明,但我說你是拉基,請問需要如何證明你是拉基
連侮辱跟誹謗都分不清,這件事要也是提告誹謗,然後你貼公然侮辱的圖片
刑法309.310去搞懂再來秀法律
2.既然承第一點,就沒有侮辱的問題,我們來看誹謗罪,那就來看刑法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基於第三款,直接不罰,每個人都達不到,只有他們能做到,這叫做合理懷疑,可受公評
3.最後來跟你談談學說和實務比較爭議的部分,也就是網路上的人是否等於現實上的人,有實務界解認為
對於網路上虛擬人物的指摘,未必皆適用於自然人,我直接幫你懶人包,令參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乃是被害人的名譽。
何謂名譽,在刑法學說上頗多爭論,而屬一種錯綜複雜的法益。綜合而論,
名譽乃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的複合概念
侮辱罪與誹謗罪乃用以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由於名譽唯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
故亦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
(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至於線上遊戲之虛擬人格之評價,因無法連結真實人格名譽,
縱虛擬人格名譽或真實人格之感情受有侵害,雖非刑法名譽權保護範疇,但仍可能成為財產法上利益,
隨虛擬社會之社會活動內容、經濟規模、程式設計,此種利益仍可能為民事法律保障,
本於刑罰之謙抑性及倫理性,究難對此無人格主體之名譽,以刑事法律相繩。」
(3)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按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成立,
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言論,以及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對於特定或可得定之人所為而言。
倘係針對網路上之代號或暱稱為之,則需該代號、暱稱已廣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
或該網站上有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代號、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所指涉係何人,
在現行刑法規範下方有對行為人之侮辱性言論科以刑罰之餘地……
再參以現今網路使用極為便利,吾人在同一網站或多個網站中使用多個代號、暱稱亦至為普遍,
在網路虛擬世界既有使用多個代號、暱稱之可能性,除非該代號、暱稱已由某人頻繁、公開使用至網友眾所皆知,
達到『只要觀其帳號、暱稱』即『知其人為何人』之顯著程度,實難藉由代號、暱稱即得特定或可得特定使用人之真實身份。
而現實世界中所保護之名譽權僅為一身專屬於每一個人,在網路虛擬之世界中,
當然無由將名譽權之保障無限制地擴大,
而試圖藉由刑罰保護每一個人在網路中所使用之無限多個虛擬代號、暱稱,明顯超越現實世界名譽權之保護範疇。」
4.最後一段,所謂竊取智慧財產,你真的知道竊取的概念嗎........原來用問的能夠該當竊取,那你要不要送我東西還告我竊盜??
再來,到底你的智慧財產權是指哪方面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到底在講什麼扯一個完全風馬牛不相干的智財,還是那句不懂別亂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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